財政部發布修正「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增列承攬業者為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參與業者及通關網路連線業者。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本次修正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者;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行為;通關專屬憑證指依法得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之憑證機構所簽發專用於通關業務之憑證。

通關網路指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經依該辦法設立供營運之網路;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進出口之貿易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透過單一窗口而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行政機關或受各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連線業者指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母親節促銷,7-11 母親節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

arrow
arrow

    魏胜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